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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发布:2010-06-17 10:00:0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根据《劳动合同法》、《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若干规定》(深劳社[2007]61号)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深圳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0年7月起,提高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到110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到9.8元/小时。

  深圳市本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有四个特点:
  一是首次实现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统一。深圳市自1994年实施《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以来,第一次消除了原来特区内外最低工资标准的差异,实现了全市各区标准的统一,以适应全市一体化发展的要求。
  二是提高幅度适中。这次调整在是在2009年应对金融危机期间最低工资标准没有调整的情况下,综合两年的情况作出的调整,调整幅度适中,平均增幅15.8 %,调整后深圳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在全国仍保持较高水平。
  三是宝安龙岗(含光明和坪山新区)提高幅度高于其它各区。为使全市实行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此次宝安龙岗(含光明和坪山新区)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幅度较大,增长22.2%,增幅相当于其它各区2倍以上,将有力地保障宝安、龙岗半数以上外来劳动者工资收入的增长。
  四是与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通过本次调整,使深圳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增长幅度与全社会劳动生产率、人均GDP的增长幅度基本相符,使低收入劳动者的工资收入相应提高,分享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深圳市政府本次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主要出于四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扩大内需、努力提高中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收入的指示精神。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是党和政府深化收入分配改革的重要目标。省委、省政府在《关于实施扩大内需战略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推动居民收入持续增长,定期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增强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众消费能力。
  二是保障中低收入劳动者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深圳经济多年来持续快速发展,相比之下,全市近800万外来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仍然偏低。深圳市最低工资占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重,从1992年的58.6%下降到目前的30%左右,最低工资调整幅度落后于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提高的速度。适度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让低收入劳动者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有利于缓解工资收入差距扩大趋势,提高劳动者的生活质量,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三是促进深圳市各区统筹、协调、一体化发展。近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将深圳经济特区范围扩大到深圳全市,将宝安、龙岗两区纳入特区范围。全市实行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消除工资政策的差异,适应了深圳市一体化发展的要求。
  四是增强深圳市对劳动力资源的吸引力。目前,全国包括广州在内的近10个省(市)均大幅度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深圳市原有最低工资标准,与长三角地区、广州市相比已有一定差距,相对内地的优势也已不明显。上半年部分企业出现了“招工难”的问题。此次适度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增强深圳市对劳动力资源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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