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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事业单位推进试点法人治理结构 事业单位设理事会

发布:2011-07-20 00:00:0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作为中国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试点地区,广东正推进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试点。广东将创新事业单位治理模式,在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设立以本单位以外人员为多数的理事会(或董事会、管委会),作为其决策和监督机构。这是最近省编办印发的《关于推进我省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透露的消息。
    理事会有决策监督权
    “理事会构成应兼顾代表性与效率性,由政府有关部门、举办单位、事业单位、服务对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其中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业单位,本单位以外的人员要占多数。”省编办相关负责人表示,理事会成员人数为奇数,一般为5—15人。规模大、利益相关方多的事业单位,可以适当扩大理事会规模。而规模较小、业务相近的若干事业单位可设立一个共同的理事会。
    “譬如,一所学校或医院的理事会,所在社区居民应有代表进入理事会。届时,看病难、上学难,为什么难,作为服务对象将有代表直接进行监督。”这位负责人说,理事会将具有拟定和修改本单位章程、发展规划、重大业务事项、管理人员任免或任免提名、审议批准财务预决算、职工收入分配方案等广泛的权力。
    吸引社会精英参与理事不得领取报酬
    “改革主要可吸引社会精英参与事业单位治理。”该负责人说,理事不得凭借其身份,从事业单位牟取个人不当利益或领取作为理事的报酬,因履行理事职责所需的补贴,要按照本单位章程的有关规定处理。而且理事应该具备履行职责的知识和能力,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业务。每届任期3—5年,可以连任。
    根据该文件要求,理事的产生,应当遵循规范透明、公平公正和满足工作需要的原则。代表政府部门或者相关组织的理事一般由政府部门或者相关组织委派,代表服务对象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理事原则推选产生,事业单位党组织负责人、行政负责人以及其他负责人可以确定为当然理事。理事长的产生,可以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权限和本单位特点,采取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理事会提名后经有关部门或举办单位批准、直接由有关部门或举办单位任命等不同方式。
    去年广东已确定17家试点单位,试点工作将于2012年3月底前完成。其他地级市可以先选择部分事业单位作为试点,逐步推进。
    据了解,理事会(或董事会或管委会)下设管理层作为执行机构,理事会之下还将设咨询委员会或战略、审计、财务、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服务事项涉及公众普遍需求,承载较多公共利益以及可以依法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可设置1—2名监事,负责对本单位的财务以及理事、管理层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规模特别大的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单独设立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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