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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广东事业单位考试指导:共同犯罪的理解与备考

发布:2017-09-04 00:00:0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本期为各位考生带来了2017年广东事业单位考试指导:共同犯罪的理解与备考广东公务员考试网温馨提示考生阅读下文,相信能给考生带来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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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近期的全国事业单位考试中,时不时的会考察一下共同犯罪,对于该知识点考察的频率较高。因此,广东公务员考试网小编借此文向大家详细阐述下共同犯罪的相关知识点和分析其考法运用。
  何为共同犯罪呢?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主体条件。即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这里同学们要与犯罪主体的知识点联系起来学习,尤其要注意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时,只对8种行为承担责任。所以比如两个15岁的人共同去盗窃,这样算不算共同犯罪?肯定是不算的,因为没有达到责任年龄。再比如一个30岁的人带着8岁的小孩去抢劫,这样算不算共同犯罪?也不算,因为需要两个以上(包括本数)的人都要达到年龄,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
  ②客观条件。即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此处的共同可以理解为为了同一个犯罪目标而努力,所以在共同犯罪中,不同的罪犯从事的可能是不同的犯罪活动,比如有的负责放风,有的负责引开保安注意,有的人负责实施抢劫等,但是最终他们是为了同一个目的,都是希望能抢劫成功。所以最后他们都定罪为抢劫罪。
  ③主观条件。即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一方故意另一方过失或者双方均为过失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如果两个人碰巧同时对同一人犯罪,这样能不能算共同犯罪呢?不能,此时叫同时犯。所以需要我们好好理解下什么叫“共同的”,所谓“共同的”就是指各个共同犯罪人之间有主观上的意思联络。说白了就是得商量一下,商量好后按照预定计划实施犯罪,这样才叫共同的犯罪故意。
  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不同,中国刑法把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四种,并对之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原则:
  1.主犯。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领导作用的共同犯罪人。主犯包括以下三类:①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即在集团犯罪中起组织、策划和指挥作用的犯罪人。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②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即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和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③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这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罪行处罚。
  2.从犯。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共同犯罪人。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胁从犯。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共同犯罪人。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教唆犯。教唆犯是指唆使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产生犯罪意图的共同犯罪人。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对于教唆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被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的罪行的,对教唆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此处的考点主要在于不同的角色的处罚不同,同学们在备考时要认真记忆。
  在这里给大家出一道题,来检测下学习效果。
  (不定项)甲(35岁)和乙(35岁)离婚,育有一女丙(8岁),离婚后,丙跟爸爸乙一起生活,一次丙去看望妈妈甲,甲教唆丙在爸爸的酒杯里下毒。丙听从甲的话,乙中毒而死,享年35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和丙是共同犯罪 B.甲是教唆犯
  C.甲应判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D.甲应判教唆罪从重处罚
  【答案】C。解析:由于丙才8岁,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能力,因此甲和丙不能成立共同犯罪。A不选。由于不能成立共同犯罪,所以无法成立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因此B也不选。我国没有教唆罪,因此D也不选。本题中,可以把丙视为一种犯罪工具,甲借一个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丙之手,把乙杀死,甲是间接实行犯,因此应对甲判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故本题答案为C。
  希望各位同学读罢此文,能有所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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