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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事业单位民法具体侵权责任详解

发布:2018-02-09 10:40:41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导读】
  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考试真题及答案《2018年事业单位民法具体侵权责任详解》,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侵权责任历来是事业单位民法部分出题的高频考点,也是大家关注的对象,虽然对侵权责任大家并不陌生,普通的侵权责任问题大家也都是耳熟能详,但是近年来侵权责任考察方式更加细化,要求大家掌握的知识点也更加的全面和综合,且侧重特殊侵权这部分知识点的考察。下面就经常涉及而大家又比较纠结犹豫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侵害的责任承担及用人单位责任承担问题进行讲解。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
  (一)概念说明
  1、教育机构内遭受人身损害是指因管理瑕疵、教育设施瑕疵造成的损害及受到教育机构的老师、工作人员和教育机构学生造成的损害;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指上述人员以外的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归责原则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2)非因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教育机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3)因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或者第三人的监护人承担),教育机构承担与其相应的补充责任。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责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损害的,教育机构承担过错责任
  (2)非因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教育机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3)因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或者第三人的监护人承担),教育机构承担与其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用人单位责任
  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之人损害,构成侵权,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工作人员即使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也不对外承担责任。
  例题:
  某幼儿园班聘请某甲担任幼儿园教师。某日上午9时左右,幼儿园班课间休息时,某甲高校打电话,几个幼儿在教室里的火炉旁烤火。其中某乙(5岁)和某丙(4岁)因争夺位置而打斗。某乙用石块将某丙头部打破,而某丙则把某乙按在火炉上,某乙被烫伤。为此,某丙花去医药费500元,某乙花去医药费5000元。
  1、某乙的医药费应如何承担:
  A、由某甲承担
  B、由某丙的监护人承担
  C、主要由丙的监护人承担,某幼儿园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D、主要由幼儿园承担,某丙的监护人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答案】C。解析: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非因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遭受损害的由教育机构承担与其过错的相应责任,并且乙的人身损害主要是由丙导致的,故丙的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且甲为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因过错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由教育机构承担赔偿责任,A项错误。故本题答案为C。
  2、关于某丙的医药费承担,下列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幼儿园担责
  B、某乙的监护人承担
  C、某乙的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某甲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D、幼儿园承担主要责任,某乙的监护人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答案】ABCD。解析: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非因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遭受损害的由教育机构承担与其过错的相应责任,丙的损害主要由乙造成的,应当由乙的监护人承担主要的责任,所以ABC错误。甲为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因过错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由教育机构承担赔偿责任,D错误。故本题答案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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